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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督查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积极推进提升赣州市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规范勘察单位行业自律行为,确保勘察成果质量,提高勘察行业整体水平,强化勘察单位市场的信用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13〕2号、《江西省勘察设计单位行业自律公约》、以及《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赣州市勘察市场行业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江西省工程勘察行业自律行为督查员的推选及任命
  1、省级行业自律行为督查员:签署“《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承诺书”的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赣州市分支机构的主任单位推选的督查员,经江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批准和任命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对勘察行业的自律行为进行督查,受省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的指派成立调查组进行异地督导或专项督查。
  2、赣州市行业自律行为督查员:签署“《江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承诺书”的在赣州市内进行工程勘察单位的督查员,由江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赣州分会(以下简称赣州分会)推选,经报江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批准和任命后可在赣州市范围内对勘察行业的自律行为进行督查,受赣州分会的指派成立督查办进行行业自律督查。
  3、赣州分会督查办(以下简称督查办)的组成及工作形式:根据赣州市勘察工作和勘察单位的综合情况,设置2个督查组,督查组组长单位由本地乙级以上勘察资质持证单位担任,市内各签署“行业自律承诺书”的勘察单位,按市自委会要求指派专人[现阶段(行业自律开始后一至二年内)最好是单位的主(分)管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同时具有中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担任督查员(申请表见附表1,赣州市督查员申请表纸质材料暂交勘察设计科、电子版交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赣州分会督查办(邮箱1664701315@qq.com),遵照赣州分会的指令轮值督查(轮值时间暂定为1月),督查组成员每年调整组合一次。
  4、督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督查原则等不良行为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督查员资格,并在行业自委会网站公布。督查员每年考核认定后进行调整。
  二、督查办机构及督查员的履责
  1、督查办应主动地充分利用网站、电子邮箱、通讯设备等多途径收集工程勘察项目及勘察单位信息,以便于能及时有效地对赣州市内勘察单位自律行为进行监督;
  2、勘察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合同的申报工作,勘察合同签定后,应在拟开始外业勘察施工3天前,向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赣州分会督查办提交《工程勘察项目行业自律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表2)电子版,申报邮箱1664701315@qq.com;勘察合同签定后5天内暂向赣州市勘察设计科提交《工程勘察项目行业自律备案申报表》纸质版和《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节假日电子版正常申报、纸质版申报顺延,以便于督查机构能及时有效地对勘察单位自律行为进行监督;不备案或延迟备案视为违反《江西省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自律约定》第一条第七款的不良行为。
  外业见证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勘察项目见证合同的申报工作,见证合同签定后在拟开始外业见证3天前,应向江西省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自委会督查办(邮箱jxkczwh@126.com)及赣州分会督查办(邮箱1664701315 @qq.com)提交《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申报表》(样式见附表3)电子版,纸质材料交勘察设计科,法定节假日电子版正常申报、纸质版申报顺延,以便于督查机构能及时有效地对勘察单位自律行为进行监督;不备案或延迟备案视为违反《江西省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自律约定》第一条第七款的不良行为。
  3、督查员在自已所在单位的勘察项目受到督查时应主动回避,督查办在安排督查活动时应按回避制度及时调整督查组成员。
  4、督查组及督查员应大公无私,具高度责任感及使命感进行工作,通过暗访明查、收集证据等手段对各勘察项目实施单位(包括见证单位)进行督查,确保行业自律工作的顺利开展;
  5、督查办在督查组上报发现或查实的勘察单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将收集的证据整理归档,并召集成员单位开会形成处置意见通知被处置单位,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有其它原因时可报请省自委会协调;
  6、督查办应在每月月底向勘察行业省自委会提交本月督查简报一份,以便于省自委会整体协调。
  三、对违反自律约定单位的处置原则
  1、对违反《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自律约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由督查办提出处置意见通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处罚通知10天内向督查办提出申辩意见,如无异议,督查办将报至省自委会启动处罚程序,在赣州分会督查办及省自委会网站进行公布曝光,并处以经济处罚。
  2、如被处罚单位提出申诉至省自委会,省自委会将启动专项调查程序,处置决定将召集不少于2/3的省自委会委员进行表决,如参与表决的省自委会委员2/3以上认为如被处罚单位违约行为确定存在,并通过处置意见时,被处罚单位除要接受规定处罚的同时,需另承担专项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用;
  3、如勘察(见证)单位屡次违反自律约定,且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时,督查办将通过会义形成处理意见上报省自委会、省协会和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它:本细则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在实施中不适宜之处,望各单位在操作过程中提出意见,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赣州分会
                  赣州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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