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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设想
发布时间:2013-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2013年7-9月过渡期工作总结
  2013年7月3日下午15:00-17:30,在赣州市山水大厦召开了赣州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与行业自律会议。参会成员为赣州市各勘察单位和市外驻赣州市各分支机构人员,完成了会议各项议程,成立了赣州市督查办,由第1督查地矿赣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第2督查组江西省赣南公路设计院、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九0九地质工程勘察院组成;会议内容受到了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赣州市建设协会领导的充分肯定,要求参会勘察单位按会议要求认真实施,对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或不妥之处提出意见,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2013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由赣州分会督查办7月轮值督查组对赣州市内工程勘察单位进行一次调研和现场督查,通过调研,对赣州市内各持证勘察单位资质、办公场所、工商注册、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情况、上半年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听取了各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与行业自律的工作建议、收集了市场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与行业自律工作的反应情况;同时,按赣州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与行业自律近期安排(试行)的要求,对申报新开工项目进行现场督。
  2013年8月10日上午10:00-12:00在赣州市红旗大道25号山水大厦宾馆5楼3号会议室召开了赣州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工作推进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①2013年7月工作总结;②8月工作要求与安排;③勘察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工作座谈。会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了工作建议和期望,要求各勘察单位按会议要求认真实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并由赣州分会督查办8月轮值督查组对赣州市内工程勘察项目进行现场督查。
  2013年9月2日召开了赣州勘察自委会、督查办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赣州市工程勘察市场急于做好的几项工作》(报省勘察自委会讨论稿),并要求加大现场督查力度。
通过7-9月调查和督查工作总结,赣州市勘察市场正逐步接受省住建厅关于勘察外业见证及省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行业自律工作要求,勘察合同单价正逐步抬高,勘察质量得到了一定提升,勘察项目利润也有一定程度保证,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部分单位对工程勘察项目及外业见证备案申报不及时、不规范。
  2、部分勘察项目勘察时间存在做假问题;部分勘察项目存在隐蔽的阴阳合同行为。
  4、部分驻赣州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装备、办公场所不足,管理不规范。
  5、部分勘察单位对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认识理解不够,在执行外业见证及行业自律方面抱着侥幸逃避的心理,消极对待,存在违反工程勘察不良认定自律约定的行为。
  6、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从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见证力度不足,部份甚至流于形式。
二、今后工作设想
  9月过渡期即将结束,全省将正式实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与行业自律工作,鉴于勘察行业的现状,我们认为亟待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见证员及见证工作
  1、 由于第一批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主要是各勘察单位领导、技术骨干、要其“旁站式”见证是困难的,目前见证工作开展难或见证力度不足,拟提请省主管部门尽快开办第二批见证员培训班。
  2、 建立见证员及见证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制,对于个人(单位)扣分后积分少于规定基本分的,限制、直至清除当地从业资格。
  3、 我省从事见证工作拟设置条件,丙级单位只能从事乙级(含乙级)以下的项目见证工作,乙级及以上资质可从事所有工程勘察项目的见证工作。
  (二)勘察单位应努力提高质量、自觉维护市场
  1、 开展工程勘察业务和从事工程勘察见证工作业务的单位,其勘察现场独立工作的编录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相近)专业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并就聘(就职)于该单位内,事业单位应可在省人事厅查验编制、企业单位应能提供聘用合同及近半年社保类证明。
  2、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了解项目情况,不定期到野外现场指导技术工作,并审核工程项目有关勘察纲要、现场记录、勘察报告等相关资料。
  3、 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和工程勘察见证工作业务的单位,必须积极投身于自律工作,努力维护市场,提高勘察质量。
  4、 各设区市勘察自律分会(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努力推进完善行业自律工作并及时上传下达,维护公平竟争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三)关于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图审机构、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为积极推进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建设工程的勘察自律申报及督查信息、设计信息、图审信息应做到共享,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各设区市前置性审查分支机构,并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图审工作情况公开透明,便于加强勘察自律及督导工作。
  (四)关于外来(省外、省内)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勘察业务)的要求
  1、按赣建字(2006)66号文件要求,设区市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配备应齐全,且常驻当地,甲级勘察单位宜建立与其承接项目相适用的实验室;各设区市勘察自委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督查工作。
  2、建立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制,对于个人(单位)扣分后积分少于规定基本分的,限制、直至清除当地从业资格。
  3、有关自律保证金由其总院(总公司)交省自律委员会,其在设区市的自律督查工作经费按资质等级交纳督查工作经费。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赣州分会
                    赣州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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