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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 建筑房地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即可入罪!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2018226号文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确保相关当事方罪责刑的基本对等,各相关公众号也进行了转发,很多同行也于第一时间在各自朋友圈进行了分享。笔者学习完了文件后,感觉起来怪怪的,对专业人士来说,可能说清楚了,可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员或者说不是那么专业的人员看后好像懂了,又好像没懂,好像理解了,又好像没理解,给人的感觉就是有点懵有点不好把握。下面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相关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进行梳理,以帮助各位大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个人犯罪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数额标准参照个人标准执行。

 

注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安机关立案的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1

法【201822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822

 

附件2

 

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9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件4

刑法修正案()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附件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

…………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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