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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项“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解读及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 浏览次数:

 导语:为更好服务广大会员,使企业在今后的广告发布过程中规避一些法律风险,赣州市建设协会向会员单位推介由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分析,请大家认真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项“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解读及法律风险防范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即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法条解读:

商品或服务优劣均为相对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也会造成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又如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立法目的:

引导广告主真实、客观介绍商品和服务,杜绝不真实、不客观,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其立法本意为崇尚真实,杜绝虚假。

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法律风险:

企业发布广告或者在网站、微信上进行宣传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法律风险之二,可能面临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的民事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绝对化的宣传用语,消费者还可能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货款三倍金额的赔偿。

典型案例:

赣南电商城广告违法案

赣南电商城广告发布者通过微信和QQ群委托赣州市各房地产网站转载《中国首富马云925日飞临“赣南电商城”》《巨商云集赣州迎来史上最强开发商阵容》《26日“赣南电商城”打响传统商业新变革“第一枪”》3篇广告资讯。广告中,当事人夸大事实,围绕“最”字大篇幅宣传“赣南电商城”九大特点,包括“最核心地段”“最强开发商阵容”“最赢利电商模式”“最专业管理团队”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西省工商机关于20165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绝对化广告用语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在广告中或网站、微信上真实客观的描述宣传商品或服务,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虽然使用绝对化的宣传用语将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绝对化宣传用语完全被法律禁止使用。

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时,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绝对化用语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的内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确保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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