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建协[2015]2号
各专业委员会:
《赣州市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经赣州市建设协会2015年2月6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赣州市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建设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为行业服务,根据《赣州市建设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会员分布行业多、范围广的特点,为方便开展活动而组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赣州市建设协会章程》,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冠名方式为“赣州市建设协会”加“专业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发。专业委员会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协会注销。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质量;
(三)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五)总结、宣传行业经验,开展行业交流,加强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合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该专业的会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初始阶段,由协会委任。条件成熟的专业委员会要实行选举制。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赣州市建设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甘于承担工作,承担义务,承担责任,甘于奉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经委任或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按程序罢免或更换。
(一) 违法违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违反协会工作纪律的;
(二)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三) 不符合第十条基本条件,不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
(四) 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 增补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委任或按选举的有关程序办理。增补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自增补时起至当届专业委员会届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均须报经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须按协会批准的方案进行,并经会员大会选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指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协会及其他专业事务,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秘书。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积极组织和开展适合本专业特点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应当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该会议应另选时间召开,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副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年度委托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主任委员、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协会秘书处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以下事项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或备案,重要事项须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报告:
(一)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包括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涉外活动,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工作条例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全市性会议计划、培训计划;
(三)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四)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
(五)简报、会刊资料;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归属赣州市建设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有督促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的责任与义务,也有按规定使用会费的权利。协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收取的会费,其会费属协会,使用协会的财务票据,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财务部设立各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分账,根据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入,开展活动情况按比例安排使用;有关单位向专业委员会赞助的经费、按规定会员单位的约定取得的收入要上缴协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全额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指定专人实行财务报账制;由指定报账人定期与财务部进行核对收支。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系人(或秘书)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按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坏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取消其专业委员资格,追究主任委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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