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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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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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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赣州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施工、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消防工程、建筑机械租赁、建筑制品生产、建筑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并经市民政局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合建设领域各方力量,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善行业环境,助力企业发展”为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各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综合委员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河路2号市政公司办公楼6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协会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会员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探讨行业改革的措施和发展方向,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二)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建设各行业的经济技术合并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评先评优工作;
  (六)加强与各省、市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赣州市从事土木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消防工程、建筑机械租赁、建筑制品生产、建筑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决定;
  (三)在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的协会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成员单位6000元/年;
2、常务理事成员单位4000元/年;
3、理事成员单位2000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前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会费一年交纳一次,凡累计两年未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团体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名单位负责人担任,任期内需调整理事代表的,由理事单位书面通知协会。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26日第4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市建设协会。
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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