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业培训(考核)质量,规范培训(考核)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我厅对安管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监理从业人员和建筑工人等行业培训(考核)等6个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流程
(一)组织报名。凡符合《实施意见》中关于申请“安管人员”考核条件要求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流程如下:
1.个人实名认证。报名人员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s://zjy.jxjst.gov.cn/),打开微信“扫一扫”识别页面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完成线上实名认证并与企业建立聘用关系。
2.建立考试批次。由承办安管人员考试的考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申请考试批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确认。
3.企业组织报名。建筑施工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为已聘用人员选择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管人员考试批次报名考试。
(二)资格审查。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由选择考试批次对应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确认后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考试不收费。
(三)考试监管。考生参加由考点机构组织的闭卷机考,考试题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成绩在提交答案后自动生成。考生进入考场要进行人脸识别,考试过程要进行视频监控,监考人员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考生,1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考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组织和监考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视频监控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巡考督考。考试结束后,考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考试情况报告》。
考生签字确认后考试成绩永久保存。人脸识别、考试过程视频监控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0天。
(四)证书核发。考试合格的安管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和厅官网进行公告并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考生可在“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查询并下载电子证书。对于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报名补考,一年可报名补考两次。
二、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参照《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大纲》执行。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安管人员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24个学时安全生产教育。完成学时学习的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教育记录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三、考试机构管理
安管人员考点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点日常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年度复核。其中,设区市考点可承办面向全省范围的安管人员理论考试,方便企业人员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有意申报承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场所条件》(见附件1-1)要求,并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组织申报。申报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社团)的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安管人员”考点,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初步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理论考核场所条件》,对申报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和场地条件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推荐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复核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和场地条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三类人员考点,其考试组织纳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考点日常运行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四)变更。申报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进行调整。
(五)动态管理
1.暂停考点资格。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考点的监管,考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逐级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立即暂停其考试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安管人员考试工作。
①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出现考生替考现象的;
②监考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提示考生答卷或回答提问的;
③考场机房出现视频缺失的,考试电脑存在远程操控或上网行为管理器异常等现象的;
④监考老师对考场中出现考生相互抄袭或违规携带电子产品进行作弊行为发现却不制止的;
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重缺失或未有效运行,相关运行保障资料无法提供或丢失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2.取消考点资格。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其考点资格的处理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①主动申请取消考点资格的;
②考场软(硬)件设置已不能满足开展考试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③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④两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⑤考点考试组织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考场内发生大范围集体舞弊行为的;
⑥考点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场所条件
附件1-1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场所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含企业、事业、社团)资格。
2.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和通讯设施,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的则有不少于6年的租赁合同。有专门负责考试工作的常设组织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3.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且有效实施,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4.考核场所制定的管理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正性声明;
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流程、考生管理、考场纪律等;
③考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岗位职责和守则等;
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
⑥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⑦应急预案,包括考务安全等;
⑧信息反馈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⑨财务管理制度;
⑩其他正常开展考试工作的制度文件等。
5.考试场所按考试人员所在区域体量来综合考虑考点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负责日常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但最低不少于5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需条件。
二、计算机软、硬件要求
1.考点用于机考的电脑不得少于60台,电脑最低配置需满足:cpu双核以上,运行内存4GB以上,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以上,独立硬盘和网卡,摄像头要求采集格式YUY2(最常用的采集格式),支持640*480分辨率。最低配置需满足: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3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
2.考场入口处必须有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用于机考的电脑必须配有实时录像的摄像头,有高效网络防护能力的上网行为管理器,人证核验区及考场内必须设置无死角覆盖全域的视频监控和无线信号屏蔽系统。
3.考点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机考电脑的摄像头和视频监控必须符合“江西住建云平台”系统标准要求,能及时上传有关信息数据;且配置监控视频保存180天的存储设备,用于考场视频数据留存和备份。
4.配备稳定的电源和断电保障设备。
三、其他
1.考场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够查看到现场的每个考生,图像清晰,无遮挡,无死角。监控视频需接入“江西住建云--现场监控平台”,考试期间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访问现场视频。考试期间的监控视频数据,考试机构备份并保存6个月,以备核查。
2.考场的网络环境必须配置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考前检查考试用机,确保无病毒、黑客程序。考试期间考试用机只能访问“江西住建云平台”考试系统服务器,不能开放访问其他网站和服务。
3.每台考试用机安装windows 7以上或其它相适应的操作系统,正确安装摄像头位置,确保考生答题期间正对摄像头,软件可以正常采集考生的面部图像信息。
4.考场应设置在依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含工业厂房)内,以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对任何涉及结构的装饰装修或加固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行为,均需进行结构鉴定或评估,并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原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鉴定或评估报告。
5.考场应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警示标识等使用规范。考场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或防火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考试期间考场应组织或提示参考人员务必留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位置,以便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有效应对。
附件2
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
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报名。凡符合《实施意见》关于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流程如下: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门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再申请实操考试,可以通过个人或受聘企业两种方式报名参加考试:
1.报名考试。一是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s://zjy.jxjst.gov.cn/),打开微信“扫一扫”识别页面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按户口所在地或从业地报名参加考试。二是企业组织报名。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s://zjy.jxjst.gov.cn/),打开微信“扫一扫”识别页面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完成线上实名认证并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聘用关系后,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为已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报名。
2.建立考试批次。承办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操考试的考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申请考试批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确认。
(二)资格审查。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确认后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监管
考生进入考场要进行人脸识别、考试过程要有视频监控,考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组织和监考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视频监控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巡考督考。监考人员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考生,1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是:
1.理论考试。考生参加由考点机构组织的闭卷机考,考试题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成绩在提交答案后自动生成,由考生签字确认后考试成绩永久保存。考试结束后,考点考务人员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考试情况报告》。
2.实操考试。实操考点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大纲关于各工种要求组织实操考试,考生根据考试安排使用设备设施进行实际操作,考点现场考评员实时评分作为考生实操成绩,直接上传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3.资料保管。理论考试的考生成绩确认表和实操考试的考生实时评分均在“江西住建云平台”永久保存。理论和实操考试过程的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0天。
(四)证书核发。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和厅官网进行公告并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生可在“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查询并下载电子证书。理论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保留一年,实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年内可报名补考两次。
二、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用人单位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参照《江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大纲》执行。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学时学习的人员,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上传教育记录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三、考试机构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考点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考点的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年度复核。同一场所具备承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操考试资格的考点,可以承办面向全省范围的理论和实操考试,方便人员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已开展理论考试的可申报实操考点资格,已开展实操考试的可申报理论考点资格,新申报考点的机构必须同时申报理论和实操考点资格。申报机构应根据申报类别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场所条件》(附件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实操考试场所设备、设施要求》(附件2-2)相应要求。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组织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社团)、有意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点资格的单位,按申报的理论或实操类别,可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或“建筑作业人员实操”考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初步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场所条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实操考核场所设备、设施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的书面资料和场地条件进行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推荐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复核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后,应当对材料和场地进行复核。对于申报实操考点的,应组织专家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场所条件》进行逐条核查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推荐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点,其考试组织纳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考点日常运行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四)变更。申报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作出相应调整。
(五)动态管理
1.暂停考点资格。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考点的监管,考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立即暂停其考试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安管人员考试工作。
①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出现考生替考现象的;
②监考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提示考生答卷或回答提问的;
③考场机房出现视频缺失的,考试电脑存在远程操控或上网行为管理器异常等现象的;
④监考老师对考场中出现考生相互抄袭或违规携带电子产品进行作弊行为发现却不制止的;
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重缺失或未有效运行,相关运行保障资料无法提供或丢失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2.取消考点资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考点监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其考点资格的处理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①主动申请取消考点资格的;
②考场软(硬)件设置已不能满足开展考试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③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④两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⑤考点考试组织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考场内发生大范围集体舞弊行为的;
⑥考点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场所条件
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实操考试场所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2-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场所条件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点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含企业、事业、社团)资格;
2.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和通讯设施,同时具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知识和专业能力测试的条件。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的则有不少于6年的租赁合同。有专门负责考核工作的常设组织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3.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且有效实施,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4.考核场所制定的管理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正性声明;
②测试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流程、考生管理、考场纪律等;
③考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岗位职责和守则等;
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
⑥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⑦应急预案,包括考务安全等;
⑧信息反馈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⑨财务管理制度;
⑩其他正常开展考试工作的制度文件等。
5.考试场所按考试人员所在区域体量来综合考虑考点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负责日常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但最低不少于5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需条件。
二、计算机及网络等要求
(一)理论考点用于机考的电脑不得少于60台,电脑最低配置需满足:cpu双核以上,运行内存4GB以上,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以上,独立硬盘和网卡,摄像头要求采集格式YUY2(最常用的采集格式),支持640*480分辨率。最低配置需满足: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3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
(二)考场入口处必须有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用于机考的电脑必须配有实时录像的摄像头,有高效网络防护能力的上网行为管理器,人证核验区及考场内必须设置无死角覆盖全域的视频监控和无线信号屏蔽系统。
(三)考点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机考电脑的摄像头和视频监控必须符合“江西住建云平台”系统标准要求,能及时上传有关信息数据;且配置足够的存储设备,用于考场视频数据留存和备份。
(四)配备稳定的电源和断电保障设备。
三、视频监控等要求
(一)考场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够查看到现场的每个考生,图像清晰,无遮挡,无死角。监控视频需接入“江西住建云--现场监控平台”,考试期间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访问现场视频。考试期间的监控视频数据,考试机构备份并保存6个月,以备核查;
(二)考场的网络环境必须配置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考前检查考试用机,确保无病毒、黑客程序。考试期间考试用机只能访问“江西住建云平台”考试系统服务器,不能开放访问其他网站和服务;
(三)每台考试用机安装windows 7以上操作系统,正确安装摄像头位置,确保考生答题期间正对摄像头,软件可以正常采集考生的面部图像信息。
(四)考场应设置在依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含工业厂房)内,以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对任何涉及结构的装饰装修或加固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行为,均需进行结构鉴定或评估,并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原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鉴定或评估报告。
(五)考场应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警示标识等使用规范。考场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或防火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考试期间考场应组织或提示参考人员务必留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位置,以便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有效应对。
附件2-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实操考试场所
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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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式起重机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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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塔式起重机及配套部件 |
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供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考核用,不应与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操作考核用设备混用 |
|
2 |
塔式起重机司机模拟操作装置 |
不少于1台/套 |
塔式起重机司机模拟操作考核用 |
|
3 |
塔式起重机主要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各种行程限位器、幅度限制器、防风装置、防碰装置、防后倾装置、回转锁定装置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实践考核用 |
|
4 |
塔式起重机主要关键零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滑轮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判断实践考核用 |
|
6 |
考核需求的用具(包括带警示标志的碰杆、考试警示线)和载荷(水箱) |
与考核设备配套 |
考核用具,符合考核大纲要求 |
|
7 |
指挥用品(如标准指挥旗、指挥哨、对讲机、《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图解》挂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具 |
|
8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教具 |
|
9 |
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用表格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文件 |
|
10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考核用具 |
|
11 |
考核场地不小于150m2 |
|
场地地面平坦,相对封闭,考试警示线准确 |
|
|
|||
|
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塔式起重机及配套部件、辅助起重设备 |
各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供塔式起重机安拆工操作考核用,不应与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考核用设备混用 |
|
2 |
安装检测器具,包括扳手(专用扳手)、力矩扳手、铁锤等,以及水准仪、经纬仪、万用表、钢卷尺(30m长)、拉力器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操作必备工具 |
|
3 |
长、短吊索具各一套及配套卸扣、绳卡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必须配套器具 |
|
4 |
安全防护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位器、幅度限制器、防风装置、防碰装置、防后倾装置、回转锁定装置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塔式起重机主要安全装置的识别、调试考核用 |
|
5 |
塔机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吊钩、钢丝绳、滑轮、卷筒、齿轮与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判断考核用 |
|
6 |
指挥用品(如标准指挥旗、指挥哨、对讲机、《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图解》挂图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具 |
|
7 |
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作业文件和施工图纸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8 |
考核需求的用具和载荷(如标准砝码或替代重物)。 |
与考核设备配套 |
考核用具 |
|
9 |
安装调试、自检所用表格、文件(如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10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3.施工升降机司机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施工升降机及配套部件、设施(如卸料平台等) |
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施工升降机司机操作用,不应与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工操作考核用设备混用 |
|
2 |
施工升降机模拟操作装置 |
不少于1台 |
施工升降机司机模拟操作考核用 |
|
3 |
施工升降机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如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位器、安全钩、防坠安全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实践考核用 |
|
4 |
施工升降机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钢丝绳、滑轮、卷筒、齿轮与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实践考核用 |
|
5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教具工具 |
|
6 |
指挥、通讯设备如对讲机、楼层指示装置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设备 |
|
7 |
施工现场常用标志、灭火器材、楼层标志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 |
|
8 |
作业及考核用文件、表格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9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施工升降机及配套部件、设施(如卸料平台等) |
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施工升降机安拆工操作考核用,不应与施工升降机司机操作考核用设备混用 |
|
2 |
扳手、扭力扳手、安全器复位专用扳手、经纬仪、线柱小撬棒、道木、塞尺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必备工具 |
|
3 |
施工升降机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如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位器、安全钩、防坠安全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或缺陷件)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调试实践考核用 |
|
4 |
施工升降机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钢丝绳、滑轮、卷筒、齿轮与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判断实践考核用 |
|
5 |
检测器具如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钢卷尺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工具 |
|
6 |
安装调试、自检所用表格、文件(如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7 |
指挥、通讯设备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设备 |
|
8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5.物料提升机司机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物料提升机(含龙门架、井字架) |
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规范及考核大纲要求。物料提升机司机操作考核用 |
|
2 |
物料提升机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如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位器、防坠安全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物料提升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实践判断考核用 |
|
3 |
物料提升机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钢丝绳、滑轮、卷筒、齿轮与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专用电箱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物料提升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实践判断考核用 |
|
4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教具 |
|
5 |
指挥、通讯设备如对讲机、楼层指示装置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设备 |
|
6 |
施工现场常用标志、灭火器材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具 |
|
7 |
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用表格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8 |
考核需求的用具和载荷(如标准砝码或替代重物)。 |
与考核设备配套 |
考核用具,符合考核大纲要求 |
|
9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及配套部件 |
不少于1台/套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满足安装运行调试。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实践操作考核用 |
|
2 |
物料提升机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如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位器、防坠安全器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物料提升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调试实践考核用 |
|
3 |
物料提升机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钢丝绳、滑轮及滑轮组、卷扬机、制动器、联轴器、紧固件、专用电箱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物料提升机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判断考核用 |
|
4 |
辅助起重设备、钢丝绳、绳索及配套的绳卡、卸扣等 |
与考核设备配套 |
安装、拆卸辅助设备、材料 |
|
5 |
安装拆卸工具及专用工具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必备工具 |
|
6 |
检测器具,包括力矩扳手,以及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钢卷尺、塞尺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检测用必备工具 |
|
7 |
安装调试、自检所用表格、文件 |
满足考核需要 |
实践考核用文件 |
|
8 |
调试维护保养用记录表格 |
满足考核需要 |
实践考核用文件 |
|
9 |
指挥、联络设备(如对讲机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实践考核用设备 |
|
10 |
安全标志 |
满足考核需要 |
实践考核用用品 |
|
11 |
考核需求的用具和载荷(如标准砝码或替代重物)。 |
与考核设备配套 |
实践考核用用具 |
|
12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7.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高处作业吊篮及配套部件 |
至少一个可供安装拆卸作业考核的单元及配套部件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用于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考核 |
|
2 |
高处作业吊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实物,如超载保护装置、限位装置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高处作业吊篮主要零部件的识别、调试实践考核用 |
|
3 |
高处作业吊篮关键零部件实物,包括提升机、安全锁、安全绳、钢丝绳及绳卡、滑轮、卷筒、齿轮与减速器、制动器、手动升降装置、专用配电柜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高处作业吊篮主要零部件的识别、判断、调试等实践考核用 |
|
4 |
安装、拆除用工具 |
满足考核需要 |
安装拆除考核用必备工具 |
|
5 |
安装调试、自检所用表格、文件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6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 |
每人配备 |
|
|
8.建筑电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总配电柜 |
不少于1台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部件实践考核用 |
|
2 |
配电箱(动力、照明等,施工现场常用规格型号) |
各类型至少1台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部件实践考核用 |
|
3 |
开关箱(与施工现场常用设备配套) |
满足考核需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部件实践考核用 |
|
4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拟系统 |
满足考核需要 |
临时用电系统及电气设备故障排除考核用 |
|
5 |
漏电保护器测试仪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电工仪器实践考核用 |
|
6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电工仪器实践考核用 |
|
7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电工仪器实践考核用 |
|
8 |
万用表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用电工仪器实践教学用 |
|
9 |
接地装置 |
不少于一组 |
考核用设施 |
|
10 |
常用电工作业工具:各种螺丝刀、电工钳、电工刀、尖嘴钳、剥线钳、扳手、钢板尺、钢卷尺、千分尺、计时器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必备考核作业用工具 |
|
11 |
常用电气元器件,包括主令控制器、按钮开关、刀开关、熔断器、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电阻器、漏电保护器、电焊机空载保护装置、电线电缆、电动机(或用电设备)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主要元器件的识别、安装、维修实践考核判断用 |
|
12 |
临时用电安装作业文件和施工图纸 |
满足考核需要 |
|
|
13 |
心肺复苏模拟人 |
至少1套 |
考核用具 |
|
14 |
消毒纱布、面巾或一次性吹气膜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材料 |
|
9.建筑焊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电焊机及配套焊把和焊线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2 |
闪光对焊机及配套用具(料) |
至少1台/套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3 |
气焊设备(射吸式割矩及配套割嘴、气瓶、气体及仪表、胶管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4 |
电焊、气焊防护用具(面罩、眼镜、电焊手套、防护服、工作帽、工作鞋、鞋套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5 |
焊工常用工具、材料(焊接用钢筋、钢材及焊条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6 |
钢丝刷、角向磨光机、扁铲、榔头、敲渣锤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工具 |
|
7 |
检测用具、工具 |
满足考核需要 |
用于电焊工电焊实践考核用 |
|
8 |
安全标志、灭火器材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具 |
|
9 |
焊工常用作业文件、表格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文件 |
|
10.普通脚手架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钢管:φ48×3.5,长度6m、5m、4m、3m、2m、1.5m;扣件:直角扣件、对接扣件、旋转扣件 |
满足考核需要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模架实践考核用 |
|
2 |
垫木、底座、脚手板(立人脚手板、竹笆脚手板或钢脚手板)、挡脚板、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平网、系绳、铁丝等(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满足考核需要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模架实践考核判断用 |
|
3 |
架子工用工具(钢卷尺、扳手、扭力扳手) 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工具 |
|
4 |
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实物(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材料及考核判断用 |
|
5 |
工种作业用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每人配备 |
|
6 |
普通架子工作业常用文件及表格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文件 |
|
11.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附着升降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水平梁(桁)架、竖向主框架)及配套部件;不少于三套升降机构(动力设备为电动葫芦)及便携式控制箱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符合大纲要求,安装升降及拆卸实践考核用 |
|
2 |
钢管φ48×3.5,长度6m、5m、4m、3m、2m、1.2m(其中包括不合格品);扣件:直角扣件、对接扣件、旋转扣件。以上钢管和扣件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附着升降脚手架考核用材料及考核判断用 |
|
3 |
附着升降脚手架防倾覆装置、防坠安全装置、电动葫芦等实物(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附着升降脚手架主要安全装置的识别、调试实践及考核判断用 |
|
4 |
方木、脚手板、挡脚板、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平网、系绳、铁丝(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满足考核需要 |
附着升降脚手架考核用材料及考核判断用 |
|
5 |
安装拆卸工具:钢卷尺、普通扳手、扭力扳手、小钢锯、水平尺、吊线锤、钢丝钳、计时器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必备工具 |
|
6 |
检测器具,包括水准仪、经纬仪、钢卷尺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检测工具 |
|
7 |
架子工作业文件和施工图纸、调试记录表格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8 |
安装自检所用表格、文件(如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考核用文件 |
|
9 |
工种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鞋、手套等 |
满足考核需要 |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每人配备 |
|
12.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滑轮及滑轮组(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培训及实践考核判断用 |
|
2 |
长度1m以上的麻绳、化学纤维绳;至少三种不同规格钢丝绳(长度每种3~4m)及配套的卸扣、绳卡(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培训及实践考核判断用 |
|
3 |
千斤顶、倒链滑车、绞磨、手板葫芦、电动葫芦、吊钩等起重索具、吊具和卷扬机等常用起重机具(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有缺陷的)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起重吊装作业常用吊具、索具和机具的识别考核判断用 |
|
4 |
扳手、扭力板手等常用工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考核用工具 |
|
5 |
红、绿色指挥旗、指挥用口哨、指挥人员图示挂图等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指挥考核用,口哨每人配备,指挥旗符合标准要求 |
|
6 |
各种钢构件(管、线、板、型材组成的简单构件)实物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司索考核用 |
|
7 |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每人配备 |
|
13.挖掘机司机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挖掘机 |
不少于1台 |
|
|
2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
|
3 |
工种作业用防护用品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每人配备 |
|
14.压路机司机 |
|||
|
1 |
压路机 |
不少于1台 |
|
|
2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
|
3 |
工种作业用防护用品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每人配备 |
|
|
|||
|
15.装载机司机 |
|||
|
1 |
装载机 |
不少于1台 |
|
|
2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
|
3 |
工种作业用防护用品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每人配备 |
|
|
|||
|
16.推土机司机 |
|||
|
1 |
推土机 |
不少于1台 |
|
|
2 |
维修保养用工具、用具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
|
3 |
工种作业用防护用品 |
与考核规模相适应 |
每人配备 |
附件3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
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24〕7号)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测试工作的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流程
(一)组织报名。凡符合《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测试工作的通知》(赣建城镇〔2025〕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测试。报名流程如下:
1.个人实名认证。报名测试人员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s://zjy.jxjst.gov.cn/),打开微信“扫一扫”识别页面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小程序完成线上实名认证并与企业建立聘用关系。
2.建立测试批次。由承担测试任务的测试机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申请建立测试批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核,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确认。
3.企业组织报名。聘用关系建立成功后,检测机构登录“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进入“检测人员理论测试报名/检测人员实操测试报名”模块选择相应测试批次,为已聘用的测试人员进行报名。检测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由测试机构在“江西住建云测试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确认后的考生方可参加测试。
(三)测试流程
1.理论测试。考生参加测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成绩在提交答案后自动生成,由考生签字确认后测试成绩永久保存。考生进入考场要进行人脸识别、测试过程要有视频监控。考点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测试组织和监考工作,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采用视频监控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巡考督考。监考人员对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给予取消测试成绩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考生,1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测试。测试结束后,考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测试情况报告》。
2.实操测试。考生参加实操测试,由现场考评员实时评分并将测试成绩直接提交到“江西住建云测试管理系统”。考生进入考场要进行人脸识别、测试过程要有视频监控。
3.资料保管。理论测试的考生成绩确认表永久保存。实操测试提交到“江西住建云平台”的实时评分成绩永久保存。理论和实操测试过程的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0天。
(四)证书核发。检测人员证书核发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理论和实操测试均合格的考生,经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自动生成《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测试合格证》)电子证书。考生可在“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查询并下载电子证书。理论测试成绩合格的,成绩保留一年,实操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年内可报名补考两次。
二、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课程可参照我省检测人员《测试大纲》要求制订。
(二)继续教育。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有关要求,检测人员每年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档案资料应具有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测试机构遴选
凡符合《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测试机构场所条件》(详见附件3-1)(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场所条件》),具有独立法人(含企业、事业、社团)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检测人员测试工作。
(一)自主申报。有意从事检测人员测试工作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初步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测试机构场所条件》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复核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核查意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依据《测试机构场所条件》进行逐条核查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四)变更。测试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告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动态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符合性监管,开展巡查巡检,对测试机构的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动态核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暂停考点资格。测试场所发现存在下列不符合条件之一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调查取证形成报告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立即暂停其测试资格并做出限期整改决定。
①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出现考生替考现象的;
②监考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提示考生答卷或回答提问的;
③考场机房出现视频缺失的,测试电脑存在远程操控或上网行为管理器异常等现象的;
④监考老师对考场中出现考生相互抄袭或违规携带电子产品进行作弊行为发现却不制止的;
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重缺失或未有效运行,相关运行保障资料无法提供或丢失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2.取消考点资格。测试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提出取消其考点资格的处理建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①主动申请取消考点资格的;
②考场软件设置已不能满足开展测试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③考场硬件设置已不能满足开展测试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④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⑤两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需限期整改情形的;
⑥考点测试组织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考场内发生大范围集体舞弊行为的;
⑦考场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收受参考机构和参考人员钱物或接受宴请、篡改考生成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3-1:江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测试机构场所条件
附件3-1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
测试机构场所条件
一、测试机构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含企业、事业、社团)资格。
2.应当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和通讯设施,租赁的场所有不少于6年的租赁合同。有专门负责测试工作的常设组织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3.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且有效实施,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4.测试场所制定的管理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测试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流程、考生管理、考场纪律等;
(3)考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岗位职责和守则等;
(4)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5)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
(6)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7)应急预案,包括考务安全等;
(8)信息反馈和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10)其他正常开展测试工作的制度文件等。
5.测试场所应配备不少于8名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测试组织管理工作。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需条件。
二、检测知识测试考场软件设置要求
(一)计算机及网络要求
1.能满足上机测试要求,原则上一个考场计算机台数为30-60台,百兆以上宽带,网络稳定。
2.电脑最低配置需满足,cpu双核以上,运行内存4GB以上,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以上,独立硬盘和网卡,摄像头要求采集格式YUY2(最常用的采集格式),支持640*480分辨率。
3.最低配置需满足,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3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
4.考场的网络环境必须配备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考前需检查所有测试用机,确保无病毒、黑客等程序。
5.安装操作系统:Window7旗舰版及以上操作系统。
6.安装应用系统: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测试管理软件
(二)视频监控
每台考生计算机须配备一个摄像头,考场入口处需配备考生人证核验终端设备;人证核验区和考场内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测试期间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访问人证核验区和考场现场,确保能够查看到每个考生,图像清晰,无遮挡,无死角;用硬盘拷贝考场录像资料并保存6个月,以备核查。
(三)其他设备
1.考生人证核验终端设备。
2.配备稳定的电源和断电保障设备。
3.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4.手机信号屏蔽器。
上述设备的最低配置要求均需达到标准配置。
三、专业能力测试考场硬件设置要求
1.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要求,分别设置九大检测类别所需测试考场,考场不宜分散宜集中建立。
2.考场应设置在依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含工业厂房)内,以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对任何涉及结构的装饰装修或加固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行为,均需进行结构鉴定或评估,并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原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鉴定或评估报告。
3.每一检测类别测试考场应按资质标准要求,配置覆盖必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4.每一检测类别测试考场应按不同检测方法或标准要求,分别设置测试所需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不相互影响的房间或场所,以合理布置必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上述房间或场所的温度、湿度、监控视频等影响测试结果评价的环境因素应得到有效控制,符合相关检测方法或标准对试验条件的要求。
5.考场应按功能区划要求,分别设置候考区、待考区、测试区,考生动线路径清晰,便于疏散,整个场地应符合消防相关要求。
6.考场应具有比较稳定的供电系统,确保适度的照明条件。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路供电系统以使测试不间断进行,还需配备不间断电源,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在运行状态下不少于2个小时的持续供电。
7.考场内应加强对白蚁、蟑螂、老鼠等生物的防范措施,尤其是鼠害,应由专人检查及防治,防止对仪器设备造成破坏影响测试结果。
8.考场应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警示标识等使用规范。考场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或防火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测试期间考场应组织或提示参考人员务必留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位置,以便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有效应对。
9.根据相关要求,有专人负责对考场标识、提醒栏等进行安排与准备。主要包括以下标识:
(1)考点门口应有明确的考场分布图,张贴在醒目的位置;
(2)考点门口至考场路程中需要有明显的路标指示;
(3)考场门口应贴有门贴,门贴的内容包括检测类别名称、考场号;
(4)考场门外应贴有《测试须知》《考生名单》;
(5)考场内醒目处需张贴“物品指定存放处”标志。
四、其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试机构应不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测试工作制度,优化测试场所软硬件条件,保证测试工作质量。测试场所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且能与“江西住建云平台”互联互通,以满足社会服务、信息发布、远程监控监管、测试数据适时上传等需要。
附件4
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我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证书式样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人员范围。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即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
岗位1(管道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管道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岗位2(瓶装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
岗位3(燃气汽车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二)人员条件。燃气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燃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运行(非燃气配送)、维护和抢修人员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燃气配送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能出具近1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及有效劳动合同。
(三)培训考核大纲。培训考核工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内容。
(四)培训学时要求。专业培训学时数应满足各岗位要求,一般建议不低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2学时,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低于48学时。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均不低于30学时。
二、工作流程
(一)考前培训。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燃气经营企业登录江西省城乡建设培训网-燃气从业人员系统(www.urdt.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并进行统一培训报名。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专业培训。
(二)考核报名。专业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在管理平台提交考核申请,为培训学员统一进行考核报名。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提交的考核申请进行审查,着重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和专业培训情况,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生成考核计划。
(三)考核管理。根据考核计划,在批准的考点采取在线机考的方式进行专业考核工作,按工种分类进行理论知识考核,考核考卷由系统随机在题库中抽取生成,满分100分、60分合格,考核时间90分钟,考试试题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
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考点的监督管理,派员开展考核现场的巡查监督。考点承担考核的具体考务工作,要严格规范开展考核,全过程录像。考核结束后,如实填写《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机考考场记录表》,经设区城镇市燃气管理部门现场巡查监督人员审核后,提交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留存,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者,给予取消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处理,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四)证书管理。考生提交考核考卷后,当场产生考核成绩,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系统为合格人员生成电子《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当批次考核不合格的,可报名参加下一批次考核。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三类人员须持《合格证》方可上岗,《合格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可变更证书。持证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但未办理证书变更的,在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及事中事后管理中,视为聘用关系未发生变更。有效期内,其他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况,在本人申请基础上,经所在企业同意、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可变更证书。
(五)继续教育及复检。《合格证》每5年复检一次,持证人员在有效期内需参加不低于30学时继续教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一次统一集中复检工作。由所在企业统一向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合格证》自动失效。
(六)资料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报名审查、专业培训、考务管理、证书发放、继续教育等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分类存放、登记管理,并按年度及时将电子版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培训(考核)机构管理
凡符合《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4-1)、《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附件4-2)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或考核工作(可同时申报)。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按“承诺制”原则,登陆管理平台注册机构信息并提交《培训(考核)机构承诺表》。培训(考核)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 年内不得申报培训(考核)机构。
(二)实地核查。所在地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属考核机构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实地复核,并分别签署“实地核查(复核)属实”或“实地核查(复核)不符”意见。
(三)公示。在实地核查确认后,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将其纳入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即可开展培训工作,考核机构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计划开展考核工作。
(四)变更。培训(考核)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的,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在管理平台上作出相应调整,其中属考核机构的应重新开展实地核查和复核。
(五)动态管理。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教学大纲落实、培训教学管理、软硬件建设、培训考核效果等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其培训资格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委托省人居环境研究院承担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4-1.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4-2.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4-3.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样式
附件4-1
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燃气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行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制度。
2.燃气培训机构应熟悉所属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属地燃气行业活动。
3.燃气培训机构应了解本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基本设施、营运要求,熟悉相关介质燃气的工艺流程和设置分布。
4.燃气培训机构须做到:机构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熟悉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5.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培训场所,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二、专业技术力量
1.燃气培训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2.燃气培训机构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教师。任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2年以上从事燃气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燃气行业的营运经验,熟悉燃气储配站场的规范要求、工艺流程、设施装置的规程。
3.具备电子信息系统,健全培训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课题、考核成绩的档案储存、查询功能。
附件4-2
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
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一)网络要求
1.原则上一个考场计算机台数为30—60台和1台考场管理客户机,出口宽带不低于专线100M。
2.考场管理客户机和考生计算机必须在同一个局域网网段内。
3.考场的网络环境必须配备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考前需检查所有测试用机,确保无病毒、黑客等程序。
(二)视频监控
除考场管理客户机外,每台考生计算机须配备一个摄像头,考场入口处需配备考生实名制人证核验终端设备;人证核验区和考场内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考核测试期间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访问人证核验区和考场现场,确保能够查看到每个考生,图像清晰,无遮挡,无死角;配置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需保证考场录像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以备核查。
(三)考场管理客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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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用途 |
数量(台) |
最低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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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考生计算机 |
1台(每个考场局域网内只需配一台) |
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5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500万 |
(四)考生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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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用途 |
数量(台) |
最低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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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终端(考生计算机) |
若干(建议每个考场的考生计算机30—60台,其中备用机不低于测试机总数的5%) |
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5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500万 |
(五)软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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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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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客户机 |
安装操作系统:Window7简体中文版及以上操作系统 安装应用系统:江西省燃气从业人员考场管理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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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计算机 |
安装操作系统:Window7简体中文版及以上操作系统 安装应用系统:江西省燃气从业人员在线考核客户端 |
(六)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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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最低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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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实名制人证核验终端设备 |
标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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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稳定的电源和断电保障设备 |
标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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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
标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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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信号屏蔽器 |
50人/机房 标准配置 |
二、考场建设环境与要求
1.考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自建房、厂房等以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且符合相关部门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2.考场内应确保适度的照明条件,但需避免直射显示器屏幕引起眩光,向阳的考场应加装窗帘以遮挡强光。
3.考场应具有比较稳定的供电系统,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路供电系统以使考核不间断进行,还需配备不间断电源,确保所有计算机在运行状态下不少于4个小时的持续供电。
4.考场应远离强电磁场源(发电机、无线发射机等)。考核进行中应避免开关日光灯、启停排风扇、插拔大功率电器等动作,以减少机房内的电磁干扰。
5.机房内应加强对白蚁、蟑螂、老鼠等生物的防范措施,尤其是鼠害,应由专人检查及防治。
6.建议提供考核休息室,宜选宽敞教室,供考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举行考前会议、休息,独立设置时可以使用考点办公室。
附件4-3
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考核合格证样式
附件5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从业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本实施细则所指监理从业人员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全省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二)分级管理。全省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的政策措施、培训大纲,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对省属(直)企事业单位(含公办职业院校)的遴选及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监管及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发证,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管理
(一)培训岗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标准要求,培训岗位分为: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参训条件
1.监理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时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参加监理员培训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三)培训方式。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可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形式为线上培训。
(四)培训大纲。根据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培训大纲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检测、建筑CAD、建筑识图、建筑法规与政策、BIM技术基础、建筑施工技术、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内容;专业知识:监理概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资料(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工程案例分析等内容。
(五)学时证明。培训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课时不少于48个课时。
(六)证书发放。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或自主培训的企业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监理从业人员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系统”)上传培训合格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自主培训的企业及个人均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和下载。
(七)证书管理
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确保专业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要求。学习内容:国家、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学习课时不少于48个课时。监理从业人员应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完成学习,培训机构或自主培训的企业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监理系统”上传学习合格信息,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三年。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学习和上传学习合格信息的,培训合格证书自动作废。
三、机构遴选
凡符合《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5-1)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自主培训的企业参照培训机构的要求执行。
(一)自主申报。有意愿开展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均可按“承诺制”原则,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的“培训机构承诺公示平台—监理从业人员”模块注册机构信息并提交《培训机构承诺表》(附件5-2)。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实地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属地机构提交的承诺制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其中,省属(直)企事业单位(含公办职业院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地核查。按照“谁核查、谁负责”原则,在《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5-3)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现有培训机构参照以上流程,自文件发布后六个月内重新申请,经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属实后,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公示。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确认后,及时向社会、行业公布相关信息。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培训机构即可开展培训工作。
(四)变更。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场所等,应于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系统中更新。
(五)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对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落实、培训教学管理、软硬件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其培训测试资格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5-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5-2.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承诺表
5-3.实地核查情况表
5-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5-1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资格条件
(一)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开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2.具有相关办学资质(办学内容应包括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或具有建设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具备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二、专业技术力量
1.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有满足培训所需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线上培训应按照培训大纲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及培训课件。培训平台应具有学员报名、资格审查、学习记录和查询等功能;培训课件应为自主开发具有版权或委托开发,版权清晰并授权使用。
附件5-2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
承
诺
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机构情况简介: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机构规模、建章立制、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等。
2.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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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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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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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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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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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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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培训岗位和专业 |
岗位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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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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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文化程度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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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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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名称 |
面积 |
租用/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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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我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请核查批准。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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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
实地核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核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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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
□实地核查属实 □实地核查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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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不符 原因 |
1.………… 2.………… 3.………… 4.………… (实地核查不符原因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页面不足可加页)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培训机构(盖章)
核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核查人签字不少于2人)
附件5-4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6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
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建办人函〔2021〕9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升我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建筑施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流程
(一)组织报名。培训报名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培训报名条件》(附件6-1)的人员,通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https://www.urdt.cn)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系统(以下简称“工人系统”),上传《企业承诺书》(附件6-2)及《培训报名表》(附件6-3),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线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学员可参加培训。
(二)资格审查。施工企业应对本单位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培训机构在工人系统上按照报名条件对企业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审查通过的完成报名。
(三)实施培训。培训机构通过工人系统提交培训计划,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培训计划予以确认,确认后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机构要加强考勤管理,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留存培训全过程资料及培训视频。培训结束后在工人系统中上传培训签到表、带时间地点水印的课堂照片或网络培训记录等相关培训学时证明材料,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学时认定,对培训学时真实性负责。
(四)组织测试。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通过工人系统提交测试计划,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测试计划予以确认,并生成试卷。测试分为笔试和实操两个部分。笔试测试由培训机构于测试前3天在工人系统中下载、打印试卷,做好试卷内容保密工作;实操测试由考评员依据相关职业技术标准,对学员实操测试是否通过进行确认。测试不合格的,一年内可申请补考2次。测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附件6-5),并提交至工人系统。培训机构要严格规范测试全过程,全程录像,并随机抓拍照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测试监管,发现违反测试纪律的人员,取消本次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培训机构组织、协助违反测试纪律的,暂停培训测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测试资格。
(五)证书核发。培训机构应在测试结束后将测试成绩、现场照片等上传至工人系统,将试卷、考生签到表、成绩册及测试现场影像资料等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抽查复核,确认后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附件6-6)。培训合格证作为建筑工人具备相应技能水平的证明,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s://rcgz.mohurd.gov.cn/)查询。
二、培训管理
(一)培训工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开展42个工种(见附件6-7)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部分。普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一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暂未发布的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或地方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三)培训形式。鼓励结合工程实际,充分利用工人空闲时间组织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可采取集中面授、网上学习等方式进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施工现场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四)培训学时。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普工不少于8学时,初级工不少于16学时,中级工不少于24学时,高级工不少于32学时;职业操作技能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通过施工现场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等形式经过操作技能培训的,企业可将书面承诺及培训视频提交至培训机构抵扣相应学时,培训机构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三、机构遴选
凡符合《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6-8)的单位均可申请开展建筑工人培训测试工作。
(一)自主申报。有意愿开展建筑工人培训测试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均可按“承诺制”原则,在工人系统—培训机构承诺公示平台注册并提交《培训机构承诺表》(附件6-9)。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实地核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属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其中,省属(直)企事业单位(含公办职业院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人居环境研究院负责。按照“谁核查、谁负责”原则,在《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6-10)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属实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开展培训工作。现有培训机构参照以上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工人系统—培训机构承诺公示平台中录入信息,经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属实后,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逾期未录入的视为自动放弃。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场所等,应于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系统中更新。
(三)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落实、培训教学管理、软硬件建设、培训测试效果等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其培训测试资格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四、有关要求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省人居环境研究院负责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遴选和培训测试发证全过程监管。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报名审查、培训、测试、发证,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我省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6-1.培训报名条件
6-2.企业承诺书
6-3.培训报名表
6-4.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
6-5.考场记录表
6-6.培训合格证样式
6-7.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6-8.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6-9.培训机构承诺表
6-10.实地核查情况表
附件6-1
培训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等级职业工种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普工
不受文化程度和工龄限制。
二、初级工
在本工种工作(见习)1年以上。
三、中级工
(一)取得本工种初级工证书后,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二)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
四、高级工
(一)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证书后,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
(二)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
附件6-2
企业承诺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本企业就建筑工人培训报名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通过本企业端口在报名系统上的所有操作行为本企业均予认可。
2.通过本企业端口实施报名的人员均为本企业职工。
3.通过本企业端口实施报名人员的信息真实无误,若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承担责任。
4.本企业授权 (手机号 ,办公电话 )为本企业联络人。
企 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3
培训报名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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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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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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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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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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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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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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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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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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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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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应届毕业生 |
□是 |
□否 |
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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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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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见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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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业(工种) |
|
原职业(工种)等级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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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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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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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职业(工种) |
|
申报技能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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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上述涉及本人的信息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照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以上信息经核准无误,真实性由我单位负责,同意参加培训。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4
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文化程度 |
工作年限 |
原职业(工种)等级及年限 |
报考职业(工种) |
报考职业(工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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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6-5
考场记录表(理论考试)
|
考试时间 |
第 批次,第 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应考人数 |
|
实考人数 |
|
|
|
缺考人员 |
(登记姓名) |
|||
|
考场 情况 记录 |
理论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如***考生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测试资格和成绩;其他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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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签名 (签字不少于2名): |
|
|||
考场记录表(实操考核)
|
考核时间 |
第 批次,第 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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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人数 |
|
实考人数 |
|
|
|
缺考人员 |
(登记姓名) |
|||
|
考场 情况 记录 |
实操考核 实操基地集中考核 施工现场分散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如***考生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测试资格和成绩;其他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
|||
|
考评员签名: (签字不少于2名) |
|
|||
附件6-6
培训合格证样式
附件6-7
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培训合格证证号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年份代码(2位)+省级代码(2位)+市级代码(2位)+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技能等级代码(1位)+职业、工种代码(3位)+流水号(4位),共17位(详见表1)。
表1
|
年份 |
省级 |
市级 |
培训考核 机构 |
等级 |
职业(工种) |
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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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 |
3 |
6 |
0 |
1 |
0 |
0 |
1 |
1 |
0 |
1 |
0 |
0 |
0 |
0 |
1 |
1.年份代码为培训考核当年年份的后两位。
2.省级代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江西代码为36。
3.市级代码(2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具体如下:
表2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
南昌市 |
01 |
景德镇市 |
08 |
|
九江市 |
02 |
萍乡市 |
09 |
|
上饶市 |
03 |
新余市 |
10 |
|
抚州市 |
04 |
鹰潭市 |
11 |
|
宜春市 |
05 |
省直 |
12 |
|
吉安市 |
06 |
|
|
|
赣州市 |
07 |
|
|
4.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培训考核机构申报顺序确定,取值为001-999。
5.等级代码(1位)代表培训考核类别(等级),取值为0、5、4、3,分别对应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6.职业、工种代码(3位)详见表3。
表3
|
序号 |
工种 |
代码 |
|
1 |
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 |
010 |
|
2 |
窑炉修筑工 |
011 |
|
3 |
钢筋工 |
020 |
|
4 |
混凝土工 |
040 |
|
5 |
混凝土搅拌工 |
041 |
|
6 |
混凝土浇筑工 |
042 |
|
7 |
混凝土模具工 |
043 |
|
8 |
模板工(混凝土模板工) |
050 |
|
9 |
机械设备安装工 |
060 |
|
10 |
通风工 |
070 |
|
11 |
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080 |
|
12 |
安装钳工 |
090 |
|
13 |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 |
100 |
|
14 |
管道工(管工) |
110 |
|
15 |
变电安装工 |
120 |
|
16 |
司泵工 |
140 |
|
17 |
桩机操作工 |
160 |
|
18 |
装饰装修工 |
190 |
|
19 |
抹灰工 |
191 |
|
20 |
油漆工 |
192 |
|
21 |
镶贴工 |
193 |
|
22 |
涂裱工 |
194 |
|
23 |
装饰装修木工 |
195 |
|
24 |
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 |
200 |
|
25 |
建筑门窗幕墙安装工 |
210 |
|
26 |
幕墙安装工(建筑幕墙安装工) |
211 |
|
27 |
建筑门窗安装工 |
212 |
|
28 |
幕墙制作工 |
220 |
|
29 |
防水工 |
230 |
|
30 |
木工 |
240 |
|
31 |
手工木工 |
241 |
|
32 |
精细木工 |
242 |
|
33 |
石工(石作业工) |
250 |
|
34 |
除尘工 |
290 |
|
35 |
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 |
300 |
|
36 |
线路架设工 |
310 |
|
37 |
古建筑传统石工(石雕工、砧细工) |
320 |
|
38 |
古建筑传统瓦工(砧刻工、砌花街工、泥塑工、古建瓦工) |
330 |
|
39 |
古建筑传统彩画工(彩绘工) |
340 |
|
40 |
古建筑传统木工(木雕工、匾额工) |
350 |
|
41 |
古建筑传统油工(推光漆工、古建油漆) |
360 |
|
42 |
金属工 |
380 |
7.流水号(4位)是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的顺序号,按照申领顺序从0001-9999依次取值。
附件6-8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情形之一:
1.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且设置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2.开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3.具有相关办学资质(办学内容应包括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或具有建设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有满足培训所需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师不少于2人,专职教师每工种不少于1人,每个教师可承担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培训任务。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4.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考评员。考评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职业标准和考核技术方法。
5.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测试场所和实操培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实操培训场地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设备、机具等,并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有条件的机构可自建,也可通过联合办学、共同修建场地或者租赁的方式共用共享实操场地。若场地为租赁,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不少于3年。
附件6-9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
承
诺
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机构情况简介: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机构规模、建章立制、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等。
2.申请工种:应结合本单位能力,拟申请的工种专业类别,若是企业需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类工种需写明具体工种名称。
3.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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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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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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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培训机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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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
职业(工种) |
职业(工种)代码 |
等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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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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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设备情况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适用职业(工种) |
租用/自有 |
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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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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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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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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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情况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等级 |
联系方式 |
专职/兼职 |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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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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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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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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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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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资情况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等级 |
联系方式 |
专职/兼职 |
拟从教职业(工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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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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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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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情况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文化程度 |
技能/技术职称等级 |
联系方式 |
专职/兼职 |
拟考评职业(工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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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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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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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操场地情况 |
||||||||||
|
场地名称 |
面积 |
适用工种 |
工位数 |
自有/共建/租用 |
||||||
|
|
|
|
|
|
||||||
|
|
|
|
|
|
||||||
|
理论测试场所 |
||||||||||
|
场所名称 |
面积 |
可容纳测试人数 |
||||||||
|
|
|
|
||||||||
|
申报 单位 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我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请核查批准。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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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10
实地核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核查地点:
|
核查结果 |
□实地核查属实 □实地核查不符 |
|
实地 核查 不符 原因 |
1.………… 2.………… 3.………… 4.………… (实地核查不符原因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页面不足可加页) |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培训机构(盖章)
核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核查人签字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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