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28号)要求,指导各地加快推动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江西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28号)要求,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根据《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赣建字〔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优化升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功能模块,不断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强化部门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服务水平,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适用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指导建设单位菜单式选择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集成办理:
1.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完善“一张表单”。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参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示范文本(附件1)、材料清单示范文本(附件2)、办事指南示范文本(附件3),梳理本地区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要素,制定公布办事指南,录入江西政务服务网集中管理。
(二)升级打通“一个系统”。各地要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电子签章、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应用,优化智能导办、自动生成表单等功能,持续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审批系统与江西住建云、省自然资源规划许可一体化系统、省“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省人防发展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优化表单填写、材料提交,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审查意见等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优化完善信息填写、核验等功能。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从申报到办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
(三)优化提升“一窗服务”。各地要加强窗口人员跨行业培训,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意识,有条件的应组织项目专员或帮办代办人员主动跟进,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提供精准服务,提前告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在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后,跟进相关部门的办理进度和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将相关验收事项分段集中组织,当同一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含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具备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在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功能要求和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先行申请分段联合验收。
(四)严格规范“集成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许可条件等。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当日转各参验部门,各部门应限时完成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出具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等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推进数据归集共享。各地要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为抓手,加强对工程审批系统申报、审批、制证等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新竣工项目信息全量、准确、实时归集,通过共享实现验收结果电子化,归集联合验收结果,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共享。紧扣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核心要求,推进办件数据向省“一件事”平台定向归集,实现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与高效共享。不断推进房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实现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政策、办理渠道等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工作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将加强对各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省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从2025年10月起对各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调度情况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报,对工作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及时在全省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黄兆凯,0791-86739713
省自然资源厅 熊伟,0791-86717133
省国防动员办 卢斌,0791-88843918
附件:1.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示范文本)
2.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3.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示范文本)
附件1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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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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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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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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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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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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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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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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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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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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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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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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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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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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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装修□改变用途□建筑) □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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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签 |
□城市更新项目 □绿色星级项目 □装配式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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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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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房屋建筑工程 总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 地下建筑总面积 (其中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 结构形式 建筑总高度 米 总层数: 层 最大单跨 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主干道/次干道,长度 米、面积 平方米 城市桥梁面积 平方米,单跨 米 排水(燃气)管道长度 米,管径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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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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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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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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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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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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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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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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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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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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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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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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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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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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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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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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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等级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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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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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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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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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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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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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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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 |
长度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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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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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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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 |
市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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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占地长度 |
占地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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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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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执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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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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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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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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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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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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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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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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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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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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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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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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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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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单位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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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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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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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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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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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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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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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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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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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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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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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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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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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明细表
建筑单 体编码 |
建筑名称 |
工程类别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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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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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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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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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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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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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工程类别详见说明。
2.建筑单体、工程类别为鼓励引导类指标,不做强制要求;已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地区可结合工作增加相关指标。
说 明
一、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工程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宿舍类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民政建筑、科研建筑、人防建筑、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供水工程、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其他。
附件2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
(示范文本)
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备注 |
共用资料 |
项目立项批复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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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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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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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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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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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含绿地、人防、地下管线、用地复核、房屋测量报告等) |
申请人提交/可共享获取 |
对接中介超市,引用中介服务成果方式上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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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含消防、人防) |
可共享获取 |
需对接图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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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可不提供)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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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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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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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图件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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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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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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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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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图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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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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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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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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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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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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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合格证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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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消防 □验收 □备案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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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归档文件目录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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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整理好的建设工程档案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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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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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气象部门监管的项目需提供防雷意见书) |
可共享获取 |
需对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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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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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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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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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意见书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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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意见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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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
可共享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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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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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示范文本)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二、涉及事项
1.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四、设定依据
(一)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45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27条、34条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38条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8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9、10条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49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4、5条
五、办理方式
线上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线下通过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办理。
六、办理流程
(一)测绘和检测
1.多测合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绘服务,应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要求开展。将竣工验收阶段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绿地核实、地下管线核实、消防核实、人防核实、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按照出资主体相同,则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出资主体不同,可由不同出资主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联合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应充分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技术服务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DB36T 2125-2024》有关标准实施。测绘成果通过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上传并共享至工程审批系统。
2.相关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1.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线上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下通过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办理(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3.收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决定后,各参验部门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4.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反馈给建设单位。如参验部门提出整改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综合服务窗口”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5.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政、教育、水利、国安、园林、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一并参加联合验收,有关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进行统一反馈。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联合验收文件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七、办结时限
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八、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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