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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专业委员会:

  现将《赣州市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规划建设局及相关科(室),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赣州市建设协会秘书处                  2014年5月30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30份
 
赣州市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遵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赣州市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刻制
凡协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刻制其机构的印章。
  二、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1、向协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2、向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员发送会议通知。
  3、有关业务联系的公函。
  4、行业活动计划及活动通知。
  5、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需报协会批准。
  三、专业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制,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出现问题,追究主任委员的责任。
  2、印章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须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签字,方可使用。非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和代盖印章。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4、专业委员会需套红印刷应备案登记,套红章样用毕要归还。
  5、专业委员会换届前10个工作日,印章应交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移交给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专业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需变更名称的,应按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专业委员会名称变更后,应将原印章缴回协会,并重新刻制印章。
  3、专业委员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4. 专业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应将印章交回协会。
  五、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协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印章收回,由协会负责临时管理,并追究主任委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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