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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9 来源: 浏览次数:

 赣市规建字〔2014〕1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赣州开发区项目办,各勘察、设计、图审和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简称《办法》)、《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有的终身责任,认真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按下列要求选择和委托勘察、设计、图审单位,确保勘察、设计、审查质量。
  (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委托
  1、对《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或本市的外省、省内外市勘察与设计单位,应当查看其是否有省住建厅的进赣备案登记证(含有效期)或我局入市登记资料,不得委托无进赣备案登记证或入市登记资料的外省、外市勘察与设计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
  2、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再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探工作,并将勘察成果报告先行送图审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勘察和设计工作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图审单位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二)关于图审单位委托
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委托图审单位,不得跨省委托。若工程特殊确有需要,必须事先报省住建厅批准并在我局办理入市登记手续后方可委托。建设单位应独立自主地选择和委托图审单位,不得将该职责交由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和代办。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为详细勘察阶段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前期审批备案文件、施工图纸、各类计算书等资料。
  (三)关于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要正确处理费用与质量、质量与周期的关系,不得压缩合理工作周期、压低合理费用。在签订勘察合同违约条款章节中,应当明确约定勘察评估验收出现不符合结论的惩罚方式;在签订设计、图审合同违约条款章节中,应当明确约定图审初审意见、图审后抽查中出现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惩罚方式。勘察、设计、图审合同违约条款中未约定或虽约定但放弃权力主张的,建设单位对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明确图审单位审查内容
图审单位审查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勘察与设计单位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
  3、外省、外市勘察与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入市项目登记表;
  4、外省、外市勘察与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文件上的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的姓名、签字和执业印章是否与入市项目登记表上的相一致;
  5、勘察文件是否经审查合格,外业见证资料是否完整;
  6、送审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7、是否存在勘察、设计文件初审后,不再进行复审和领取审查合格证的情况;
  8、是否符合《办法》、《通知》(赣建设〔2006〕66号)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存在违反上述1、2、3、4、5、6条情况之一的,图审单位不得受理;存在违反7、8条情况的,图审单位应中断审查,停止计算审查时限。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包括抗震设防、绿色建筑等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2、是否存在超限高层建筑等须先行技术评审的项目;
  3、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基础形式与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和结论是否相吻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另行设计的建筑幕墙、钢构架、建筑装饰工程是否规范和安全,建筑装饰是否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超过原有设计楼面荷载等;
  6、是否符合《办法》、《通知》(赣建设〔2006〕66号)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三、严格勘察、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规范的审查
  图审单位要严把强制性规范执行情况审查关。审查时,对初审意见中涉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表(初审)》意见后标注黑体(强制性规范)字样,或者在审查记录表(初审)内分违反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两部分填写,以提醒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高度重视和认真修正。
  四、加快施工图审查时效
  (一)加强审查时限管理
  1、建设单位是审查时限管理的牵头者,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图审、设计招标代理合同时明确各单位的工作时限和违约责任,并做好对各单位日常工作进度的跟踪与督促,以更好地保证各项工作在其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2、图审单位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实行送审资料、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等温馨提示,建立审查时限管理制度和项目时限流程台账,在现有规定的审查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20%以上。对于特殊结构、工艺的项目,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在图审委托合同中约定。在资料送审、交接审查记录表(初审)意见、完成图纸修改和意见反馈三个时限节点,时限流程台账中必须有建设(或代理)、图审单位人员交接签字。
  3、勘察单位在收到审查记录表(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查记录表(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和意见反馈,时限流程台账中必须有建设(或代理)、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交接签字。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料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当天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二)加快业务受理窗口建设
为加快我市施工图审查速度,有条件的图审单位必须到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图审业务受理窗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支持协助。
  (三)适当增设图审单位
  根据《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和全市建设规模大小以及分布情况,我局将向省住建厅申请增设图审单位或引进外市图审单位设立业务受理窗口。经批准在本市设立业务受理窗口的外市图审单位,必须到我局办理入市登记手续(每次有效期1年)。办理入市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图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单位介绍信及单位法人或授权人委托书;
  4、勘察、设计文件在往返传递总部审查的时限承诺书;
  5、本单位签订或自有的在本市办公场所15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用房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五、禁止使用克隆印章或假印章
  勘察与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出图专用章、个人执业注册章等印章,严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上使用克隆印章或假印章。一经发现,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委托施工图审查,对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依照勘察或设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勘察或设计单位负责对使用过克隆印章或假印章的勘察、设计文件予以收回与销毁,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实行勘察文件符合性评估验收
  在地基施工的验槽(坑)、验孔环节过程中,增设对勘察(详勘)报告所描述的地基各岩土层类型(特别是持力层)、标高分布、地下水情况、岩土设计参数与现场地基实际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估验收,验收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个等级,验收结论应当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相关检查记录表中的验收意见栏中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位及负责人对符合性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符合性评估验收结论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相关检查记录表,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七、加强崇义、龙南等特殊地质区域的勘察工作
  各勘察单位要高度重视崇义、龙南等部分县(市)和部分地区溶洞、崩塌、滑坡、采空等地质灾害和隐患点多,场地与地基复杂等现状,在勘察过程中应加强与业内专家的沟通交流,并增设专家现场评审环节,对勘探点数量、间距、孔深在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布设基础上,适当加密勘探点数量,确保勘察成果质量。同时,勘察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到包括加密勘探点等各项费用情况,不得在价格上恶性竞争,降低勘察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八、落实勘察外业见证主体责任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和见证员是外业见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正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和见证员,必须对勘察《外业见证书》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离开外业场所追记或者补记行为的发生。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一)自觉遵守自律公约
  凡在我市执业的勘察与设计单位(含外省、外市),必须加入当地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自觉遵守自律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二)开展图审情况抽查
  我局将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外地专家定期进行图审情况抽查,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规范情况,尤其是重复违反强制性规范同一条款的情况。
  (三)推行专家巡回讲座
  为加强经验交流,减少和杜绝勘察、设计通病,提高效率,我局将会同行业协会定期组织设计、图审单位有丰富经验的专家针对审图常见疑难和重复出现的问题,到全市(含外省、外市)勘察与设计单位进行巡回点评讲座。
  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我局将加大审查时限流程、图审初审意见、勘察符合性评估验收结论、图审后抽查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各有关单位日常检查、诚信证明、资质延续、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人员注册、市场清退等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违规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人员姓名、执业注册号等在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网、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公示,并抄送相关建设单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反馈我局勘察设计科,以便适时调整完善。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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