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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07]36号)文精神,均应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自觉执行行业自律约定,履行行业自律承诺。
  第三条  签约人约定,本公约确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二章 行业自律基本准则
  第四条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更不得出卖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合同管理,不搞“阴阳合同”。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行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设计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成果深度应满足国家、省、市规范、规定要求;保证设计质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维护设计市场最低成本价格,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不搞压价或变相压价竞争。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工程设计收费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50%,折算成单价不应低于如下价格:
  1、6层及以下住宅每平米不低于12元;
  2、7层至18层高层住宅每平米不低于18元;
  3、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平米不低于20元;
  4、多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其中医院、四星级以上酒店、影剧院、体育设施、大型商业等复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25元;
  5、高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25元,其中医院及四星级以上酒店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
  6、 多层工业厂房、带吊车的单层工业厂房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无吊车的单层工业厂房、钢结构厂房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
  7、 总平面规划设计(总图)每平方米用地面积不低于2元;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合同额(或单价)等信息如实在市建设协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备案。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运行,成立“赣州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以及建设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的职责: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述,并严格做好投诉举报及申述者的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设计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提请并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未签约或签约未缴纳履约金的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若在任期期间有违约行为并构成惩戒对象时,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可免去其自律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及时补充合适人选。
  第十一条  对调查核实的违约行为,自律委员会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发生的日常工作经费需由各设计单位承担。工作经费提取比例由自律管委会根据自律管理需求研究决定,现阶段暂按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收取,具体如下:甲级设计单位:叁千元/年,乙级设计单位:贰千元/年,丙级设计单位:壹千元/年。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自愿履行自律公约的保证金,是实施自律公约的一项措施。凡在赣州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含市外入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均应与赣州市建设协会建筑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建筑工程设计自律委员会)签署《赣州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甲级资质 贰拾万 元、乙级资质 拾万 元、丙级资质 伍万 元。履约保证金于签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足。若履约单位因违约受查处发生费用或受到惩戒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金时,应于受查处或受惩戒的次月底前一次性补足履约保证金,方能在市域承接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在赣州市建设协会设立专项账户,实施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履约保证金由自律委员会收取和管理、赣州市建设协会监管。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对举报人员和自律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及行业自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若退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 市场或停止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并确已完成全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后期服务,可向自律委员会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签约人约定,凡是违反了本公约第二章行业自律基本准则的行为均视为不良行为,应当受到以下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一)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自律委员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建议。
  (二)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其处罚标准如下:
  初次处罚为没收履约金一半,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处罚为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自律委员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市设计单位处以停业整顿、市外进赣州设计单位清出赣州设计市场的建议。
 
第六章 签约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签约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自律委员会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列席自律委员会关于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项会议;
  (三)对违约行为提出惩处意见或建议;
  (四)对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第十八条  签约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举报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违约行为;
  (三)派员参加或协助自律公约检查或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对本单位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已经赣州市建设协会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2013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赣州市建设协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赣州市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赣州市建设协会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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